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申请人:谢京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莉与被申请人谢京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申请人谢莉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谢莉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