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该银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海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农商银行)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称,被申请人先以养猪为由,于2011年2月26日在大宁农商银行贷款30000元,还款日为2014年2月25日,月利率为11.058‰;之后又以养羊为由,于2011年4月26日在大宁农商银行贷款25000元,还款日为2013年4月25日,月利率为11.607‰。两笔贷款双方在签订贷款合同后,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均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所有贷款。截止2020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仍共欠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本金48700元及利息未归还。为此要求被申请人张海堂给付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本金487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海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8700元及利息。 申请费339元,由被申请人张海堂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阿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燕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