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绿秋。
申请执行人罗文。
申请执行人李华耀。
被执行人王成于。
被执行人梁石林。
被执行人贺孝社。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绿秋、罗文、李华耀与被执行人王成于、梁石林、贺孝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绿秋、罗文、李华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于、梁石林、贺孝社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绿秋、罗文、李华耀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129,794元(其中:1、本息5,025,067元;2、诉讼费48,313元;3、执行费56,414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于、梁石林、贺孝社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绿秋、罗文、李华耀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李绿秋、罗文、李华耀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