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执行人:王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外出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其银行、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亦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某时,申请执行人陈某提供不出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占廷 审判员 查 安 审判员 赵憧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