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朱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王红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系朱小军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谢金城与被告朱小军、王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军、王红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金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9年3月12日,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6000元,由被告立下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朱小军、王红香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根据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亲笔立下的借条及原告庭后补强的原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等证据,因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组织双方质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朱小军、王红香因经营公司需要安装窗帘向原告购买窗帘双方相识。2015年、2016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3月12日经双方结算,扣减被告为原告房屋装修款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6000元的借条。此后,被告未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20年12月原告诉来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两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亲笔立下的借条在卷为证,合法有效。从原告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可以反应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6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的诉请,理由合法充分,可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小军、王红香归还尚欠原告谢金城借款4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朱小军、王红香负担,余款475元退回原告谢金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