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某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某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滕某平与被执行人张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给其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4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资金3,200元存入本案子账户。余下案款100000及利息和执行费1448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6825.49元。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内两次扣划存款5000元和1825.49元共计人民币6825.49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子账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7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