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沛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168号嘉盈楼A座603、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21U。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莉,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莞市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正丰豪苑S36、S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19W。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永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勇,广东杰海律师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沛铭诉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东莞市宜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沛铭以其与恒昌公司已就案涉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沛铭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沛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00元,减半收取为218400元,由原告陈沛铭负担。由于原告陈沛铭已预交受理费436800元,多交的2184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陈沛铭已预交),由原告陈沛铭负担。本案鉴定费724854元(陈沛铭已预交192280元),由原告陈沛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