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朱某,朔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郭某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兴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