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雪,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周剑英,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艾凤,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雪诉被告艾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杨成海女儿,杨成海于2020年7月28日去世。杨成海与前妻刘凤英于2000年4月12日离婚,与被告艾凤于2007年4月23日结婚,于2008年3月24日离婚。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年取得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杨成海。2008年3月24日杨成海与被告艾凤离婚时,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艾凤所有,但一直未过户,艾凤一直于此房屋居住至今。杨成海于2019年将其对该房屋的份额以买卖方式转让给原告杨雪,原告杨雪于2019年6月19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诉称
被告艾凤于2021年7月27日于本院立案,请求本案原告配合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艾凤名下,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暂不确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