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15574651XN。

法定代表人:林志民,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叶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执行人:林继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秀兰、林继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21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未主动履行。对此,本院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仅发现被执行人有不足申请执行标的3%的小额银行存款及使用年限长而无处置价值的车辆。

四、本院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明溪县××镇××路××号××幢××号的店面。

本院经依法处置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1026143.1元退与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明溪县××镇××路××幢××幢××号的店面。

本院在执行(2020)闽0421执恢78号中经依法拍卖、变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未同意以物抵债。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明溪县××镇××路××号××幢××号的店面。

本院在执行他案中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案待其变现后参与分配。

五、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笔录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本案债权已受清偿1026143.1元。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强制执行以及发现的房地产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叶秀兰、林继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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