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梁帆,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凌云,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雷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某、被告吴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黎柳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梁骞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