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保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张彦中,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保平与被告张彦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保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保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保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