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城北社区河西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080671516Y。
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溢婧,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被告:汪溢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系袁溢婧之夫。
被告:汪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粟应珍,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汪超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溢婧、袁溢江、汪超、粟应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计4961元,由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