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胡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84元,减半收取666.92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宝迪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 花 书记员 淖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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