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通湖翼亿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282号
法定代表人:郑琼,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贺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赵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贺庆的丈夫,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李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通湖翼亿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贺贺庆、赵文、李科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湘09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大通湖翼亿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庆、赵文、李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贺庆、赵文、李科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贺庆、赵文、李科名下无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贺庆名下有湘F×××××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李科名下有湘H×××××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一辆。于2021年8月5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大通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贺庆、赵文、李科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8日向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贺庆、赵文、李科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庆、赵文、李科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查封贺庆和李科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
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贺庆、赵文、李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