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志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娄底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中路(娄底八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曾湘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志为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湘13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志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终结执行。

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肖志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志为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执恢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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