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区佳佳灯饰城,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 经营者:赵元平。 被申请人:祁静,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清溪雅居青平巷*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山区佳佳灯饰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黄山区佳佳灯饰城为雷士照明黄山区总代理,自2018年以来,与被申请人签订销货合同,被申请人多次从申请人处采购各类灯具,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货款,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600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其6000元货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故申请法院督促被申请人祁静立即给付申请人黄山区佳佳灯饰城货款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祁静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山区佳佳灯饰城货款60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祁静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