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金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犀,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包小娟诉熊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小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包小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郭翠翠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邬佩怡
书 记 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