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
负责人:薛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红。
被执行人:洛阳上依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5557392714,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尤东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
被执行人: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7355039955,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桂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辛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秋霞,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王正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肖延利,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刘玉龙,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356510419XQ,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温联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洛阳上依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徐秋霞、王正义、肖延利、刘玉龙、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我院出具关于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23执41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洛阳上依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徐秋霞、王正义、肖延利、刘玉龙、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