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吐努克·叶尔波力,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昭苏县种马场医院财务科职员,住第四师七十六团。

被执行人:朱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六团一连职工,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郭智红(系被告朱强妻子),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吐努克·叶尔波力与被执行人朱强、郭智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强、郭智红银行存款159010.4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朱强、郭智红位于伊宁新市委政府片区新三路以西支三路以南伊宁××号楼××单元××室,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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