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今典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工业五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卢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廖安泽,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邱秀林,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南康公司)与被告邱秀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廖安泽、被告邱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今典南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秀林支付原告到期租金77330元;2、判令被告交纳的合同保证金20508元不予退还;3、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交租之日起至交清租金之日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为39345元(详见欠租明细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城市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商业中心1#1B1619-640号共计18间商铺。合同约定月租金为20508元,被告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2019年4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合同租期以及交租时间顺延6个月。按照补充协议书,租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剩余租金20508元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付清,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剩余租金56822元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邱秀林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提出的拖欠租金事项,主要责任是原告公司相关招商、物业、运营、工程等部门对答辩人承租区域的漏水、油烟味泄露的问题多年来不作为而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逼迫答辩人用拒绝缴纳租金的方式来引起原告的重视。2、要求原告赔偿答辩人营业损失50000元及装修损失30000元共计80000元,从剩余未支付的租金里面扣除,答辩人立即缴纳剩余租金;3、要求原告在2021年3月15日前彻底解决排污管道漏水及油烟味泄露问题,要有具体的整改方案;4、要求原告的物业公司每个月公布所有租户空调费用平摊明细。综上,答辩人已多次要求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协商好后缴纳剩余租金,但原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没有进行协调,且漏水和油烟味问题至今仍未解决,责任不在答辩人。5、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案涉商铺大门被原告锁住了,无法营业,且原告公司同意减免所有商户一个月租金,答辩人也应享受减免一个月租金政策,因此2020年4月至6月的租金答辩人缴纳了两个月租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城市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商业中心B1层619-640号18间商铺,以上商铺月租金共计20508元,租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上述商铺的合同保证金为20508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无违法经营、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各项应缴税费并完好无损交回商铺后,原告退还合同保证金(不计息)。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首次租金应在商铺统一交付进场装修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之后被告每次应提前15天足额支付下季度租金。合同第八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自逾期之日起,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应交费用总额×1%”。2019年4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商铺租期变更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并约定合同期内的租金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原合同保持不变。租赁商铺期间,商铺主体的维修义务属原告,商铺的附属设施如水、电及其他方面的维修义务属被告,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20日,亚琦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决定给予所有商户减免一个月租金,租金减免办理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减免范围为已按时交清应缴费用并无违约的在租商户。该通知特别提示载明:各位商户享受减免政策后如若发生合同约定违约行为,则作为自愿放弃享受本政策。后被告仅支付了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租金41016元以及202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的租金4702元,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清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的租金。

另查明,被告自2019年3月起多次向案涉商铺物业管理人员反映案涉商铺存在漏水、油烟泄露等问题,并要求及时解决。庭审中,被告表示其要求原告赔偿的营业损失50000元及装修损失30000元共计80000元另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城市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约定案涉商铺附属设施如水、电及其他方面的维修义务属被告,且法律未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可以拒交租金,故被告以原告对其承租区域的漏水、油烟味泄露未处理为由而拒付租金的抗辩意见,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未按亚琦集团有限公司规定时间办理减免一个月租金的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租金,存在违约行为,根据《通知》规定,应视为被告自愿放弃享受该政策。且2020年1月至3月系免租期,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故被告主张享受减免一个月租金的政策,不符合双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在2020年3月15日前付清2020年4月至6月的租金61524元,在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2020年7月至10月的租金61524元,现被告仅支付了4571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租金773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未到期,被告尚在使用案涉商铺,原告主张不予退还被告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付清租金之日止计付滞纳金,符合双方的约定,但其主张的每日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每日按应交费用的万分之三计算,截至2021年1月31日滞纳金为5902元(20508元×0.0003×322天+56822×0.0003×230天)。被告要求原告解决排污管道漏水及油烟味泄露问题以及公布所有租户空调费用平摊明细,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邱秀林向原告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支付租金77330元;

二、由被告邱秀林向原告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滞纳金5902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每日按应交租金的0.003计付滞纳金给原告;

三、履行期限: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被告邱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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