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群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松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苏学根,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群芳与被上诉人沈松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群芳于2021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群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群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孙群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孙群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