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瑞华,男。
被告:马晓杰,女。
审理经过
原告郝瑞华与被告马晓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瑞华、被告马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郝瑞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婚生长子郝文博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我与被告马晓杰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长子郝文博随我生活。2017年6月12日,马晓杰起诉,要求郝文博随她生活,经法院调解,自2017年7月6日起变更为郝文博随马晓杰生活,我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但仅仅过去两个月,马晓杰就将郝文博弃养,逼得孩子到派出所求助,后被送到建平县救助站。无奈要求重新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
马晓杰辩称,同意婚生长子郝文博变更随其父亲郝瑞华生活,我承担抚养费,数额由法院确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原告郝瑞华与被告马晓杰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长子郝文博随原告郝瑞华生活。2017年6月12日,马晓杰起诉,要求婚生长子郝文博随她生活。经本院调解,自2017年7月6日起变更为郝文博随马晓杰生活,郝瑞华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但马晓杰以郝瑞华不给抚养费为由,让郝文博回郝瑞华处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院(2017)辽1322民初3050号民事调解书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瑞华要求变更婚生长子郝文博随原告生活,对此被告马晓杰明确表示同意原告意见,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婚生长子郝文博随原告郝瑞华生活,待成年后随父从母自便。
二、被告马晓杰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于每年的5月1日前给付当年度子女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郝瑞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