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3669876H。 负责人:朱华勇,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黄玉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申请人:徐富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黄玉梅、徐富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玉梅、徐富春价值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黄玉梅、徐富春价值6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债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