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晓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吴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叶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晓驰与被执行人吴小峰、叶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1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吴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晓驰偿还借款本金972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借款17200元自2017年7月10日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8万元自2017年5月11日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叶芹对上述吴小峰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黄晓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4元,保全费1591元,合计6105元,由黄晓驰负担2808.3元,由吴小峰、叶芹负担329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2021年3月18日、2021年4月19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保险等进行了扣划,共计5559.53元,其中273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2821.5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案审理阶段曾于2018年8月27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诉讼保全××被××人××名下××山公寓××室、××车库南××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该不动产上设有3个抵押权,抵押金额约185万元。 4、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叶芹名下房产进行处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根据上述房产的面积、区位及状况,处置价款约200万元不到,抵押债权本金利息合计200多万元需优先受偿,其为普通债权,加之被执行人叶芹尚有其他执行案件的债务未履行,在本案中申请处置房产的话,属无益处置,且上述房产系拆迁安置房,目前由2位老人居住,无条件配合法院保管腾空物品,故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置该房产。 5、2021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黄晓驰,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738元、案款2821.53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款项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查封不动产存在案外人抵押权,扣除抵押权后系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申请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风华 审判员 曹 彬 审判员 王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