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志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刘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王延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志立因与被申请人刘友玲、王延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391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友玲、王延锋银行存款3039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2039元,暂由申请人刘志立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