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广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亚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徐广胜与被告王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雅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广胜、被告王亚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广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四次借款共计60000元及按月利率2%分别计算利息至2021年1月31日为43020元(已付利息8200元已扣除,以后利息另计)合计1030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28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10月16日、2019年6月9日被告因经营客运急需用钱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0元和后三笔各10000元。约定利息按2分、4分计算,被告仅支付8200元利息,剩余款项未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亚敏辩称:四张借条都是我写的。30000元借款按月息2分每月还息。2018年3月14日实际收到9500元,扣除利息500元;2018年10月16日实际收到4600元,扣了5400元利息;2019年6月9日的借款没见钱,钱给他了,条子没拿走。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亚敏先后向原告徐广胜出具借条四张,2016年3月28日借条约定:今借徐广胜人民币30000元整,月息2分,6月28日还清。借款人:王亚敏2016年3月28日。原告认可该笔借款实际出借29000元。2018年3月14日借条约定:今借到徐广胜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月息5分用2月借款人:王亚敏2018.3.14。同日原告微信转账9500元。2018年10月16日借条约定:今借到徐广胜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利息4分借款人:王亚敏2018.10.16。同日原告微信转账4600元。2019年6月9日的借条约定:今借到徐广胜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分利息借款人:王亚敏2019.6.9。被告王亚敏均认可四张借条均为其书写。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共还款8200元。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徐广胜分别将29000元、9500元、4600元、10000元共计53100元出借给被告王亚敏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100元。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相应利息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3月28日29000元借款的利息为30547元(按月息2分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018年3月14日9500元借款的利息为5542元(按月息2分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018年10月16日4600元借款的利息为2033元(按月息2分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019年6月9日10000元借款的利息为2867元(按月息2分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上述利息合计40989元。依据法律规定应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应扣除被告已还的8200元,下欠利息32789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相应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王亚敏辩称:2019年6月9日的借款没见钱,钱给他了,条子没拿走,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广胜借款本金53100元及利息32789元计858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王亚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