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美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马书地,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陶江,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孜县旭日岭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川省甘孜县清河街**号0号。
法定代表人肖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海峰,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孜县国丰电力开发有限。住所地**川省甘孜县清河街**号6号。
法定代表人魏全成,董事长。
被告上海永邦投资有限。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镇剧场路**号**幢**室4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东,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华泰实业(集团)有限。住所地成都市洗面桥横街**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董事长。
被告张新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川省达县人,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尹华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川省蒲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孜县旭日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孜县国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孜县旭日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春、尹华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孜县国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甘孜县国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