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李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明帅与被告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权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从超期之日起支付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1日,被告李权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10月30日,并书写借条签名确认。该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原告通过其亲属王全付介绍认识被告李权,后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出借人)借给李权人民币(大写数字)叁万元整,即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共12个月,借款人:李权,身份证号码4129211977××××××××,担保人:马文平,身份证号码4113261982××××××××,156××××6785,157××××8818”。2019年,被告通过王全付转交原告归还了6000元,余下24000元一直未还,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权向原告周明帅借款未按时归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中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从超期之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明帅借款24000元,并按2019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1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明帅负担55元,被告李权负担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