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樊桂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长青与被告樊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马长青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樊桂良已向原告支付所有劳务费,现原告马长青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长青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长青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倩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