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待业,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父母于2018年6月14日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父母之间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父亲应当每月承担5000元抚养费。但父亲自离婚后从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完全由母亲一人承担。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抚养费18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离婚时间,子女情况均属实。离婚后,我与原告母亲一直共同生活到2020年3月20日。我同意从2020年3月20日之后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给付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于2018年6月14日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王某1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原告父母因故又共同生活至2019年底。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拖欠的抚养费185000元,并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同意自2020年3月20日起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
上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陈述材料,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原告父母离婚后,又共同生活至2019年底,虽未进行复婚登记,但共同抚养了原告,故抚养费应自2021年1月起支付较为合理。关于给付数额,双方虽约定每月5000元,但原告母亲未就原告的实际需要进行举证,被告仅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根据我省人均消费水平,结合被告收入情况及原告由母亲照看原告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被告每年支付20000元子女抚养费较为合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自2020年起每年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款限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2020年子女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