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舒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卢峰镇。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1012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舒书生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湘1224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7600元。被执行人舒书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舒书生与阳福香(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91223XXXX)于2018年12月19日在溆浦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登记在阳福香名下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园艺西路溆水外滩1栋1307号(房权证为湘(2018)溆不动产权第0005260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舒书生与张秀群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登记在张秀群名下的溆浦县银洲电站贸易经营部20%股权及股息/红利等预期收益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继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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