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古城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666518273。
法定代表人:马金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林爱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爱美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爱美名下银行存款11121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1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爱美名下银行存款11121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林爱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62×××70_156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1121元,实际冻结3760.06元。在兴业银行古田支行13×××6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1121元,实际冻结639.05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271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