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加发,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现住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简婷婷,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兴旺,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现住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加发诉被告杨兴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加发以被告杨兴旺已支付赔偿款且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加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加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7元(已减半),由原告向加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