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翠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西待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西待王村。 法定代表人:田兰州,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翠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西待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翠莲于2021年6月21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莲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翠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原告李翠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