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沿河西路33号(龙河星城)C05栋9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5UR4L1H。 法定代表人:郭丽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被告:林菊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东、林菊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纯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财产保全费605元,共计1,237元,由原告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钟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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