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武威市凯旋农工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监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武威市凯旋农工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武威市凯旋农工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给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事实与理由:2005年6月1日,武威市凯旋农工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楼房预售合同书,将位于××路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房屋建筑面积约109.012平方米,地下室面积约1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0.8万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甲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否则,因此房所引起的一切税收由甲方负责负担。合同还约定甲方违约退还乙方预订金5万元。后武威市凯旋农工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张某多次到武威市凉州区信访局协商办理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张某在起诉之前,武威市凯旋农工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被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已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张某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