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好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岳阳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原告湖南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湖南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