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穆棱市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中心委。
法定代表人伞增国,男,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国强,男,穆棱市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陈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穆棱市。
被执行人韩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市。
被执行人李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教师,现住穆棱市。
被执行人曹清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牡丹江市铁路工务段工人,现住穆棱市。
被执行人刘宗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牡丹江市铁路工务段工人,现住穆棱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曹清森、刘宗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2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宗利、曹清森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宗利、曹清森在牡丹江铁路工务段工资收入,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