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丹东万锦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边门镇明亮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韫诚,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本溪市银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金家村二组五道沟。

法定代表人:付尧,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丹东万锦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本溪市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铁精粉货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保全标的为19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交纳诉前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本溪市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金家村二组五道沟选矿场内(相当于190万元)的铁精粉货物。

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宏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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