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应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
申请执行人:赵有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
被执行人:张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应生、赵有照与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买羊款10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宏伟承担案件受理费、反诉费2288元,被执行人张宏伟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2021年8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宏伟于2021年9月24日给付10万元,范怀英、任化文对10万元进行担保,申请执行人银应生、赵有照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