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从亮,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太春与被执行人吴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2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基于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已另立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案号:(2020)粤0307执21449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诉讼费执行内容基于本案实际执行情况,可并案至(2020)粤0307执21449号案一并执行,并案后本案无需继续执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袁海强
审判员 舒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