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良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李金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良正与被执行人李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账户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余额。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新城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室房屋一套。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李金田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良正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