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5756646XM。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
被申请人:吴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
审理经过
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某、吴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酒泉农村商业银行的保全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某、吴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相应的财产。
以上财产在价值15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