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盛爱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赣1128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爱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盛爱南、盛卫星、盛爱良、盛凤生、盛丑喜、盛爱友、盛国发违法所得人民币1022000元(已退缴),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爱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盛爱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报减二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盛爱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