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连华海集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手指(营口)物流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大连华海集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金手指(营口)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黄忠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