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曾祥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王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万文章,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梁伟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曾祥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悦、万文章、梁伟安、曾祥伟、曾祥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悦、万文章、梁伟安、曾祥伟、曾祥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盖世杰 审判员 张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