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塘县。
被告:江西鑫福置业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
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NAH63X。
地址:惠水县白果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福根,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德江与被告江西鑫福置业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在诉讼期间,原告王德江自愿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德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