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金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黑山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中大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726MB1584706L。 负责人:李宝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崔丽荣,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金颖与被告黑山县农业农村局、崔丽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金颖、被告黑山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被告崔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坐落于黑山镇农业局新住宅楼一层东数第16户门市产权归原告甘金颖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在黑山县农业农村局购买了坐落于黑山镇农业局新住宅楼一层东数第16户门市,购房款82144元,近日被告知该房已经被登记在被告崔丽荣名下,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黑山县农业农村局的错误导致将属于原告的房屋被黑山县房产管理所登记在了被告崔丽荣名下,因此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决该房屋产权归原告甘金颖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黑山县农业农村局辩称,我局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2年3月房产局根据农发局开具的商品楼产权证明,给坐落于黑山镇农业局新住宅楼一层东数第16户门市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崔丽荣,事实上是证明开错了,崔丽荣所买的楼房是黑山镇农业局新住宅楼一层东数第12户门市,所争议的黑山镇农业局新住宅楼一层东数第16户门市的所有权人应当为甘金颖。 被告崔丽荣承认原告所主张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金颖与被告黑山县农业农村局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支付了房屋价款,并且已实际入住多年,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为原告甘金颖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登记在崔丽荣名下坐落于黑山镇农业局新住宅楼一层东数第16户门市归原告甘金颖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黑山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红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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