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晋城市。 负责人:王浩,任经理。 被告:吉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与被告吉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晋平 人民陪审员 陈玉花 人民陪审员 姬燕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小路